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2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七О號
原告乙○○被告丙○○被告甲○○右列被告等因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暨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刑事部份(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六二○號),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於同年六月十三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開法條規定,顯有未合,爰認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洪榮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寰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