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577號被告 顏美月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6年度易字第57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
7年5月2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書記官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