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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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62號原告 張淑華 被告 周淑珠 被告 林宜男 被告 林錦燦 被告 林欽銓 被告 林國豐 被告 林忠乎 被告 林張阿粽 被告 林東清 被告 周林秀鑾 被告 邱林秀枝 被告 林秀卿 被告 林立維 被告 林莉茹 被告 林進彣 被告 林貴香 被告 林冬蜜 (遷出國外)被告 陳玉珍 被告 林進豐 被告 林游美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被告 林岳利 被告 林妙軍 被告 林燈龍 被告 林仁祥 被告 林火灶 被告 林長億 被告 林素香 被告 林明鴻 被告 林耘安 被告 賴龍廷 被告 廖子銜 被告 陳蔚玲 被告 許庭碩 被告 許淑涵 被告 林正格 被告 林子逸 被告 林煒程 被告 林鼎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其代位被告周淑珠請求裁判分割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對被告周淑珠之債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書記官黃炎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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