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3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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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三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被告甲○○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二七一五號、九十一年度偵字六五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楊土漢 、甲○○共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伍年。
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重製之音樂光碟片及視聽光碟片共壹仟玖佰貳拾伍片、重製不詳著作(財產)權人之音樂光碟片共肆佰肆拾片、及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丙○○、甲○○均明知不詳姓名年籍綽號「 阿江 」之人所有供丙○○抵債用如附表一所示之光碟片,係未經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滾石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納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華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茂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科藝百代公司)、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力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博德曼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華公司)、環球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球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艾迴公司)、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魔岩公司)、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研公司)及其他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擅自重製之音樂光碟片;與附表二所示之光碟片,係未經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協和公司),及其他不詳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擅自重製之視聽光碟片,丙○○及甲○○竟基於營利之共同犯意聯絡,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由甲○○承租位於高雄市○○區○○路○○○巷○○○弄○號七樓房屋,以散發產品目錄傳單,在傳單上留下綽號「小東」「 小雪 」之0000000000號(未經扣案)與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對外聯絡,經不特定人於觀覽產品目錄傳單後,以電話號碼為○七─0000000號之傳真機,接收選購者欲購買之光碟片及送貨地點等資料,或以上開行動電話作為客戶訂購傳真所用,再由丙○○或甲○○記載欲選購光碟片者之稱呼、電話號碼、選購之光碟片種類、數量與送貨地點,以每片音樂光碟片(CD)新台幣(下同)六十元,每片視聽光碟片(VCD)八十元之價格出售,再依據上開記載資料,前往交付重製光碟片,收取價金之方式,多次交付光碟片予不特定人牟利,每日營業收入約一千八百元不等,丙○○及甲○○並恃此維生,以之為常業。嗣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十八時二十五分許為警持搜索票於上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物、及不詳著作(財產)權人享有,重製之音樂光碟片四百四十片等物。
二、案經滾石公司、華納公司、上華公司、福茂公司、科藝百代公司、新力公司、博德曼公司、豐華公司、環球公司、艾迴公司、魔岩公司、華研公司及協和公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丙○○對有於右揭時、地、方式販賣重製光碟片之事實,然則矢口否認有以販賣重製光碟片為常業之犯行;而被告甲○○亦直承確實知悉附表一、二所示之光碟片係未經許可擅自重製之物,及有於右揭時地幫被告丙○○接訂購電話與登記客戶購買資料之情非虛,惟亦否認有意圖營利交付重製光碟片予不特定人及以之為常業之犯行,被告丙○○辯稱:伊並非以販賣重製之光碟片為業;被告甲○○則諉稱:伊係來高雄找工作,且僅替被告丙○○接電話、記帳而已,並未有交付重製光碟片之行為,也沒有朋分販賣所得等語。惟查:
㈠、警方於右記時間、地點,扣得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物品,及不詳著作(財產)權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光碟片共四百四十片,而附表三所示之物品,係被告丙○○所有,且分別用以供聯絡欲選購重製光碟片者,及記載選購者資料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丙○○及甲○○坦承上情不諱,並有前述之物品扣案可憑,而附表一、二所示之音樂及視聽光碟片,係違法重製之事實,除據右揭告訴人及告訴代理人丁○○、乙○○指述明確外,並經本院當庭調取扣案光碟片檢視結果,認光碟片外包裝之地址為虛構、商品外包裝攝影模糊、無廣告說明等情,亦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故上開事實均堪予認定。
㈡、證人即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當天購買者 李文雯 於警訊中已證稱:確實有依據傳單購買盜版重製之音樂光碟片,且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一女生所接,該女生有問伊是否要購買CD,依照傳單上所寫每片六十元,伊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購買CD共計十五片,九百元等情屬實。且核與證人即查獲員警 廖明貴 於本院審理中證陳佯稱欲購買之情節,及比對扣案之記錄單所載內容一致,故被告丙○○之自白洵屬有據,自堪採信,且反徵被告甲○○之辯詞,已難謂為可採。
㈢、至於被告甲○○參與情節除接聽電話外,並有在扣案之計算本記載重製光碟片之名稱、數量及送貨地點、聯絡電話之事實,除經被告甲○○及 侯士漢 供陳甚詳外,亦核與扣案之「小雪的客戶紀錄表」所載內容相符,而警方前往執行搜索之過程,參諸證人廖明貴結證稱:伊於搜索前前往查看發現甲○○所有之EK─三八二八號自用小客車內有傳真目錄,且並無包裝,在外觀上一望即知等語,而被告甲○○亦坦言警方執行搜索前與被告丙○○共同開車外出,徵諸被告二人共同居住之高雄市楠梓區德賢百二十巷八十七弄十號七樓房屋,係被告甲○○於繳交壹萬陸仟元押金及八千元租金後,自九十年十一月一日起承租一年之情,復有卷附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憑考,苟被告甲○○僅單純的是前來高雄找工作,衡情實無只為不確定是否可覓得之工作環境,即大費周章繳交非微之押租金,承租一年房屋之理。而被告丙○○既係以散發傳單,再以電話或傳真機知悉選購者資料、選購之重製光碟片名稱、金額後,再由其前往交付之方式,販賣重製之光碟片,而被告甲○○亦參與與選購者聯絡及接受要約,達成承諾之契約意思表示,復有提供其所有之EK─三八二號自用小客車予被告丙○○送達重製光碟片,及承租上開住處為置放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扣案物用等情觀之,彰顯被告甲○○與被告丙○○間,就販賣重製光碟片之犯行,相互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事實。
㈣、按刑事法上之常業犯,係以犯罪行為為生活之事業,故除須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行為之事實外,尚須以之為謀生之職業,藉此為生,始屬相當,此觀刑法上有關常業犯之規定,莫不皆為營利維生自明(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三號判決參照)。經查,被告丙○○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販賣盜版光碟片時,即以散發產品目錄傳單之方式,供不特定者觀覽後選購,鑑諸該傳單上已載明「須定購二十片以上方可送貨」等詞及前開證人李文雯之證詞,足證其每次販賣之數量甚鉅,佐以被告丙○○於警訊及本院審理中自陳:伊自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起每天販賣盜版光碟片約三十片,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伊販賣時並無其他收入來源等語,及扣案重製光碟片之數量高達二千三百六十五片,被告丙○○並有反覆實施之事實觀之,足見被告丙○○主觀上確有賴之維生、以之為常業之事實,被告甲○○既與之共為前開行為,自難解渠等間有相互利用彼此行為,以遂行主觀上以之為常業意圖付諸實現之情,從而被告丙○○及甲○○前揭辯詞,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故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丙○○及甲○○所為,均係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而犯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九十四條之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罪。被告二人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又被告等以一意圖營利而交付重製光碟片之行為,同時侵害數音樂著作財產權人、視聽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丙○○及甲○○為圖一己私利,不知對他人之智慧財產權予以尊重,與國際社會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潮流相違背,及渠等以前開方式販賣重製光碟片情節侵害告訴權人之潛在市場利益非微;惟念其等均於犯罪後坦承大部分犯行,犯罪時間非長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藉資懲儆。末查,被告等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足考,因一時貪慾,偶罹刑典,經此偵審及刑之教訓,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對其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諭知緩刑伍年,用啟自新。
扣案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物,及其他不詳著作(財產)權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重製音樂光碟片共四百四十片,係被告丙○○所有,且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丙○○及甲○○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均併予宣告沒收。至於被告丙○○販賣重製光碟片所得,及供販賣所用之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等物,均未扣案,為免未來執行困難起見,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代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吳月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適用法條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
附表一(如附件)附表二┌──┬────────────┬──────────────┬────┐│編號│片名│著作財產權人即告訴人│數量││││││├──┼────────────┼──────────────┼────┤│一│龍吻│不詳│十片│├──┼────────────┼──────────────┼────┤│二│古墓奇兵│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十片│├──┼────────────┼──────────────┼────┤│三│決戰猩球│不詳│十片│├──┼────────────┼──────────────┼────┤│四│失落的帝國│不詳│十片│├──┼────────────┼──────────────┼────┤│五│太空戰士│不詳│十片│├──┼────────────┼──────────────┼────┤│六│侏儸紀公園│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六片│├──┼────────────┼──────────────┼────┤│七│玩命關頭│同右│六片│├──┼────────────┼──────────────┼────┤│八│驚聲尖笑│不詳│八片│├──┼────────────┼──────────────┼────┤│九│蜀山傳│不詳│八片│├──┼────────────┼──────────────┼────┤│十│天誅地滅│不詳│十片│├──┼────────────┼──────────────┼────┤│十一│英雄 鄭成功 │不詳│十片│├──┼────────────┼──────────────┼────┤│十二│英雄人物│不詳│十片│├──┼────────────┼──────────────┼────┤│十三│哈利波特│不詳│十片│├──┼────────────┼──────────────┼────┤│十四│鱷魚先生│不詳│六片│├──┼────────────┼──────────────┼────┤│十五│單身日記│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十片│├──┼────────────┼──────────────┼────┤│十六│仲日夏夜夢│不詳│十片│├──┼────────────┼──────────────┼────┤│十七│珍珠港│不詳│六片│├──┼────────────┼──────────────┼────┤│十八│深海喋血│不詳│十片│├──┼────────────┼──────────────┼────┤│十九│騎士風雲錄│不詳│十片│├──┼────────────┼──────────────┼────┤│二十│戰地情人│不詳│六片│├──┼────────────┼──────────────┼────┤│二一│朋友│不詳│十片│├──┼────────────┼──────────────┼────┤│二二│來去天堂│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十片│├──┼────────────┼──────────────┼────┤│二三│震憾教育│不詳│四片│├──┼────────────┼──────────────┼────┤│二四│金髮尤物│不詳│六片│├──┼────────────┼──────────────┼────┤│二五│靚女差館│不詳│十片│├──┼────────────┼──────────────┼────┤│二六│ 楊過 與小龍女│不詳│十片│├──┼────────────┼──────────────┼────┤│二七│浪跡天涯│不詳│八片│├──┼────────────┼──────────────┼────┤│二八│絕色神偷│不詳│十片│├──┼────────────┼──────────────┼────┤│二九│進化特區│不詳│八片│├──┼────────────┼──────────────┼────┤│三十│四海兄弟│不詳│十片│├──┼────────────┼──────────────┼────┤│三一│聖經密碼│不詳│八片│├──┼────────────┼──────────────┼────┤│三二│少林足球│不詳│八片│├──┼────────────┼──────────────┼────┤│三三│天翻地覆│不詳│十片│├──┼────────────┼──────────────┼────┤│三四│全職殺手│不詳│十片│├──┼────────────┼──────────────┼────┤│三五│瘋狂世界│不詳│八片│├──┼────────────┼──────────────┼────┤│三六│風情萬種│不詳│十片│├──┼────────────┼──────────────┼────┤│三七│千嬌百媚│不詳│十片│├──┼────────────┼──────────────┼────┤│三八│同居密友│不詳│十片│├──┼────────────┼──────────────┼────┤│三九│枕邊陷阱│不詳│八片│├──┼────────────┼──────────────┼────┤│四十│劍魚│不詳│六片│├──┼────────────┼──────────────┼────┤│四一│特警新人類三│不詳│十片│├──┼────────────┼──────────────┼────┤│四二│慌心假期│不詳│十片│├──┼────────────┼──────────────┼────┤│四三│神鬼第六感│不詳│十六片│├──┼────────────┼──────────────┼────┤│四四│美國甜心│不詳│八片│├──┼────────────┼──────────────┼────┤│四五│尖峰時刻│不詳│十片│├──┼────────────┼──────────────┼────┤│四六│美國派二│不詳│六片│├──┼────────────┼──────────────┼────┤│四七│麻雀變公主│不詳│六片│├──┼────────────┼──────────────┼────┤│四八│生死極速│不詳│十片│├──┼────────────┼──────────────┼────┤│四九│戰雲密佈│不詳│十片│├──┼────────────┼──────────────┼────┤│五十│幽靈人間│不詳│十片│├──┼────────────┼──────────────┼────┤│五一│ 皮卡丘 │不詳│六片│├──┼────────────┼──────────────┼────┤│五二│獸性大發│不詳│十片│├──┴────────────┴──────────────┴────┤│合計共四百七十四片│└───────────────────────────────────┘附表三: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所有權人│├───┼──────────────┼─────┼──────────┤│一│(00)0000000號傳真│一台│丙○○│││機│││├───┼──────────────┼─────┼──────────┤│二│0000000000號行動電│一台│丙○○│││話│││├───┼──────────────┼─────┼──────────┤│三│產品目錄傳單│一三七張│丙○○│├───┼──────────────┼─────┼──────────┤│四│計算紙│四本│丙○○│├───┼──────────────┼─────┼──────────┤│五│購買紀錄單│四張│丙○○│├───┼──────────────┼─────┼──────────┤│六│定購傳真紀錄單│八張│丙○○│├───┼──────────────┼─────┼──────────┤│七│客戶紀錄表│一本│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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