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9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9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9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擦拭精液之衛生紙壹團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欄應補充「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二紙之書證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童洪芳美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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