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30號原告丁○○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甲○○複代理人乙○○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460元,惟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3,176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460元,尚欠新台幣12,7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