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3年度岡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補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鍾奇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保吉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
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
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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