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小字第114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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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小字第114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張秀珍
被 告 張竣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3年7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肆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34,940元及自民國98年12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計算之利息,經原告屢
次催討,仍未獲置理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
細報表、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各影本乙份為證,被告雖以支
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
,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
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及約定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姚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