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小字第2270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壢小字第227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啟志
      甲○○
被   告 丙○○
           9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7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柒仟參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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