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344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344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1月11日上午09時5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18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福來
  書記官 吳純敏
  通 譯 劉珮汝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陸仟壹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肆仟參佰玖拾貳元部分,自民國96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
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純敏
           法 官林福來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書記官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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