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鍾美馨 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當事人間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爭
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屬強制調解事件
,依同法第424條第1項規定,應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又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74,392元,依同法第77條之
20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若調解不成立進入訴訟程序,應
再補9,680元)。茲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樹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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