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贓物│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7.05.15│95.10.13│97.05.24│├──────┼─────────┼─────────┼─────────┤│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7年度偵│臺中地檢97年度偵│臺中地檢97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3383號│字第24759號│偵字第441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中簡字第│97年度易字第4601│97年度上訴字第││實││3747號│號│3032號││審├────┼─────────┼─────────┼─────────┤││判決日期│97.12.01│97.12.12│98.01.13│├─┼────┼─────────┼─────────┼─────────┤│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中簡字第│97年度易字第4601│97年度上訴字第││決││3747號│號│3032號││├────┼─────────┼─────────┼─────────┤││判決│97.12.29│98.01.12│98.02.02│││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臺中地檢98年度│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1240號│執字第1310號│執字第2327號│││(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尚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