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字第298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3年度交字第298號原告 林永春 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許昭琮 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3年11月28日中市裁字第68-GJ0000000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03年11月1日17時0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臺中市○○區○○路○段○○○號前,因「駕駛於行駛途中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上暫停並攔停他車」之違規,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下稱舉發機關)以第GJ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逕行舉發,認定原告係屬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嗣經被告於同年11月28日以中市裁字第68-GJ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1萬8,000元整,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㈠原告於103年11月1日17時許,駕駛系爭車輛行經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前,因車上乘客欲下車,原告遂減速慢行並靠右停車,以便友人下車。適時因另有一輛自小客車停放於原告車前,原告無法立即離去,後方之大貨車駕駛人不耐久候數次按鳴喇叭,原告遂向前欲向其說明原委。嗣經人檢舉,由被告依法對原告作成原處分之裁罰。
㈡惟查,原告係因友人欲下車,遂減速慢行並靠右停車,是原
告並無在車道中暫停,並攔停他車之舉動。況事發當時有兩名員警在場,若原告所為,確實違反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員警理應當場逕行開單告發,而非事過境遷後,依4幀錄影翻拍照片逕認原告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並攔停他車,以舉發違規通知單舉發原告。蓋檢舉人檢舉原告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之行為,目的在於使原告受有罰鍰等行政處罰,而檢舉人自有以提供不利原告之證據,誤導警察機關使主管機關開單舉發原告之動機,是舉發機關受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採證照片表所列4幀照片,是否可還原當時現場實際狀況,並非無疑。被告逕以上述4幀照片,認原告有上開違規行為,顯屬速斷。
㈢嗣原告到院勘驗檢舉人之行車紀錄器錄影採證光碟後,表示
「我的車子並不是停在該砂石車的前面,我是停在它的右前方不是停在它的正前方,砂石車在我還沒下車之前就已經停駛,我並沒有攔停砂石車,我去詢問砂石車駕駛為何一直對我按喇叭,後來有兩位警察過來叫我不要妨礙交通要我趕快開走,我就走了。我頂多是妨害交通,砂石車並不是我攔停的,如果當時我有問題應該在場的警察就會直接開單,像這樣事後才檢舉開單那不就是對現場的警察污辱嗎?」等語,併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略以:㈠本件應適用之法律依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
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第24條第1項、第7條之1、第7條之2第1項第7款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等規定。
㈡案經轉據舉發機關103年12月23日中市警豐分交字第0000000
000號函說明四:「檢視民眾所提供之舉證影像,車號0000-00自小客車在行駛中任意驟然減速並暫停車道中屬實,本分局員警舉發尚無不當之處」。顯見原告確有違規停車之行為,則被告對此違規行為加以裁罰,即無違誤。
㈢本案依據民眾檢舉之錄影資料顯示,於檔案編號C0-0000-00
-0000.00.00時間00:16,5222-XB號自小客車車頭明顯朝左方車道駕駛。時間00:19,5222-XB號自小客車將車輛斜停止於兩線車道上,左側之大貨車其車輛前進方向,因受5222-XB號自小客車阻擋,迫使大貨車停車而無法前進。時間00:50,原告與另一乘客出現於畫面下方。時間00:53,交通指揮員警出現於畫面,狀似指揮原告儘速離去。檔案編號C0-0000-00-0000.59.00,時間00:37,大貨車由內側車道切換至外側車道。時間00:39,5222-XB號自小客車閃右轉方向燈。
時間00:48,5222-XB號自小客車自內線車道切換至外線車道,並行駛於大貨車前方。時間00:51,行駛於5222-XB號自小客車後方之大貨車閃大燈。時間00:54,5222-XB號自小客車於與前車有安全車距之情況下,驟然剎車。時間00:55,大貨車立即切換車道由外側車道切換至內側車道。檔案編號C0-0000-00-0000.00.00,時間00:18,5222-XB號自小客車閃將車輛往左斜停於大貨車前方,大貨車因車行方向受阻,而被迫停車。
㈣由前揭影像資料所示,原告先是於安全狀況無虞之情況下,
於大貨車之前方驟然剎車,之後又進而行駛斜停於他車行進方向,迫使他車無法前進而需停車,原告之行為實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至為明確。
原告辯稱:「因友人欲下車,遂減速慢行並靠右停車,原告並無在車道中暫停,並攔停他車舉動」,顯與事實全然不符,當不可採。至於違規當時,雖有員警在現場且未當場予以舉發開單,但並未即可證明原告之行為非屬違規,或可能因員警考量事發當時現場交通狀況所需,而未予立即舉發,惟原告之違規行為仍確切屬實,無庸置疑。綜上所述,本案違規屬實,被告依法裁處應無違誤等語,併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
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之情形者,處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汽車駕駛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情形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汽車駕駛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情形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違規點數3點,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第2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3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次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2項規定:「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汽車駕駛人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於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統一裁罰基準為1萬8,000元。
㈡本件爭議之關鍵厥為:原告於上開時、地駕駛系爭車輛有無
「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於車道中暫停」之違規行為?經查:
⒈本院勘驗調查檢舉人之行車紀錄器錄影採證光碟,製成勘驗筆錄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26至28頁),勘驗結果為:
①光碟檔案(C1)
畫面係由某白色車頭大型車輛(下稱該車)之左前方往後拍攝,拍攝內容為左側車身及部分道路。
⑴0000-00-0000.59.00.avi該車於某道路上直行行駛中。
⑵0000-00-0000.00.00.avi
A.該車行駛於中線車道。
B.約7秒處:該車開始減速並停駛於中線車道。此時,內側車道上之車輛先是減速,然後就繼續往前直行離去。
C.約24秒處:有一中年男子即原告(特徵:微禿、捲髮、蓄鬍、短袖灰色或墨綠色上衣、牛仔褲)步行至該車之左側車門前,拉門把欲開啟該車車門未果,遂垂打該車左側車門,怒目且口中念念有詞。
D.約31秒處:原告緩慢往前離開拍攝畫面。
E.約34秒處:原告再度步行至該車之左側車門前,拉門把欲開啟該車車門仍未果,並用力垂打該車左側車門。
F.約37秒處:該車緩慢向前行駛後,再度停駛。
G.約39秒處:原告上前再度拉該車門把,欲開啟車門仍未果,遂垂打該車左側車門,怒指該車且口中念念有詞。
H.約44秒處:原告往前離開拍攝畫面。
I.約52秒處:該車緩慢繞道向前行駛後,進行右轉。⑶0000-00-0000.01.00.avi
A.該車右轉後,直行行駛。
B.約30秒處:該車減速並停駛。此時,行駛於該車左側車道之車輛亦陸續停駛。
②光碟檔案(C2)
畫面係由該車之右前方往後拍攝,拍攝內容為右側車身及部分道路。
⑴0000-00-0000.59.00.avi
A.該車於某道路上直行行駛中。
B.約55秒處:該車緊急偏左行駛並減速。
C.約58秒處:該車右側前方出現一輛銀色自小客車(即原告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
⑵0000-00-0000.00.00.avi
A.原告系爭車輛與該車緩慢併行。
B.約2秒處:原告系爭車輛加速並往該車方向靠近。
C.約7秒處:原告系爭車輛與該車開始減速並停駛,之後又緩慢向前行駛。
D.約10秒處:原告由系爭車輛之駕駛座面向左側窗外,正對該車之右側車門,原告口中念念有詞。
E.約17秒處:原告系爭車輛駛入該車前方,阻止該車繼續往前行駛。
F.約20秒處:原告系爭車輛與該車均停滯於道路上。
G.約30秒處:原告系爭車輛所佔據之車道上後方有來車,因系爭車輛之阻礙而無法通行。
H.約35秒處:該車緩慢往繞過原告系爭車輛並稍微往前行駛,之後又停駛。
I.約50秒處:原告出現於畫面中並怒目該車,而原告後方則有一名女子將其推往系爭車輛之駕駛座處走去,該名女子則返回原告系爭車輛之副駕駛座。此時,原告系爭車輛前方站有一名員警,進行指揮原告系爭車輛離去。且由畫面可知原告系爭車輛係佔據右轉專用道,旁邊為空地(槽化線區)並無其他人車。
J.約55秒處:該車向前駛離,進行右轉。⑶0000-00-0000.01.00.avi
A.該車右轉後,直行行駛。
B.約30秒處:該車減速並停駛。③光碟檔案(C3)畫面係由該車之尾端往後拍攝。
⑴0000-00-0000.59.00.avi該車於某道路上直行行駛中。
⑵0000-00-0000.00.00.avi
A.約8秒處:該車行駛於中線車道上,開始緩慢減速並停駛。此時可見內側車道之車輛先是同樣減速,然後就繼續往前直行離去;而外側車道之車輛則緩慢減速並停駛。
B.約27秒處:該車之後方來車均繞道行駛而去;而該車及外側車道上之車輛則繼續停滯。
C.約35秒處:該車緩慢向前行駛,之後再度停駛。此時該車後方來車及外側車道上之車輛均受阻而停駛。
D.約51秒處:該車再度緩慢向前行駛,之後進行右轉。此時可見原告系爭車輛停滯於外側車道,且有員警指揮處理中,而原告系爭車輛前方並無其他車輛或阻礙。
⑶0000-00-0000.01.00.avi
A.該車右轉後,直行行駛。
B.約30秒處:該車減速並停駛。此時,行駛於該車左側車道之車輛亦陸續停駛。
④光碟檔案(C4)
畫面係由該車之前擋風玻璃處往前方拍攝,拍攝內容為前方路況全景。
⑴0000-00-0000.59.00.avi
A.該車於某道路上直行行駛中。
B.約42秒處:該車行駛於中線車道,此時可見左前方有原告系爭車輛開啟右轉方向燈並欲駛入該車前方之中線車道。
C.約48秒處:原告系爭車輛完全駛入中線車道,位於該車前方。原告系爭車輛仍持續開啟右轉方向燈,並於中線車道上偏右行駛。
D.約52秒處:原告系爭車輛車速較慢,位於後方之該車接近中,該車並開啟大燈閃爍原告系爭車輛一下。
E.約55秒處:原告系爭車輛突然顯示煞車燈並停駛於中線車道上,然系爭車輛前方並無緊鄰之其他人車或障礙物存在。後方該車則緊急轉向左邊內側車道閃避,此時原告系爭車輛則緩慢往前行駛。
⑵0000-00-0000.00.00.avi
A.該車行駛於內側車道。
B.約3秒處:該車偏右行駛並欲駛入中線車道。此時原告系爭車輛出現於該車右前方,且向該車行駛之中線車道接近。
C.約10秒處:該車減速至幾近停駛。
D.約14秒處:該車緩慢往右前方行駛。此時原告系爭車輛又出現於該車之右前方。
E.約18秒處:原告系爭車輛阻礙該車之行車路徑,停滯於該車右前方之右轉專用道上,原告開啟車門下車並走向該車之左側。此時原告系爭車輛前方並無緊鄰之其他人車或障礙物存在。
F.約32秒處:一名女子由原告系爭車輛處走出。
G.約35秒處:該車緩慢向左行駛繞過斜停於右前方且阻礙通行之原告系爭車輛。
H.約38秒處:該車再度停駛。此時該名女子由該車前方步行繞至該車左側。
I.約47秒處:原告經由該名女子推趕走過該車前並怒視該車駕駛座方向,且有一名員警亦步行至該車前並指揮原告離去。
J.約52秒處:該車稍微向左行駛繞過並進行右轉。⒉由上開勘驗結果可知,原告於上開時、地駕駛系爭車輛,
因不滿該車駕駛人對其按鳴喇叭,先於中線車道上煞車、暫停,之後又於右轉專用道上停車,且下車欲與他車駕駛理論。而依當時路況,原告系爭車輛前方均無鄰近之其他車輛或障礙物存在,顯無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之必要。從而,原告於上開時、地駕駛系爭車輛,客觀上確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於車道中暫停之違規行為,並已阻礙其後方道路之暢通。
⒊原告起訴時主張係因車上乘客欲下車,遂減速慢行並靠右
停車以便友人下車,適時因另有一輛自小客車停放於原告車前,原告無法立即離去,後方之大貨車駕駛人不耐久候數次按鳴喇叭,原告遂向前欲向其說明原委云云,核與上開錄影採證光碟之內容不符,且原告復未能提出相關事證以資證明,應屬事後匿飾卸責之詞,而無足採。嗣原告至本院勘驗光碟後陳稱:「我的車子並不是停在該砂石車的前面,我是停在它的右前方…,我去詢問砂石車駕駛為何一直對我按喇叭」等語,核與採證光碟所顯示,原告當時停駛下車並怒氣沖沖上前欲開啟該車車門與駕駛人理論,且於開啟車門未果而加以垂打等情相符,益證原告係因不滿該車駕駛人先前於中線車道上由後方鳴按喇叭或閃大燈等作為,因而刻意於該車前煞車、暫停以為警告,並於該車右轉之際,暫停於該車右前方車道上,下車與該車駕駛人理論,是原告主觀上即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於車道中暫停之故意。據此,原告上開行為核已該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規定,自應受罰。
又不論原告係停在該車正前方或右前方,均並不影響其違規結果。
⒋至於原告質疑當時在場員警為何未能逕行開單舉發違規云
云。查由上開勘驗結果顯示,當時員警應係於他處執行交通指揮勤務,見原告將系爭車輛停駛於右轉專用道上而嚴重妨礙後方其他車輛通行,始過來指揮原告系爭車輛離去以維持交通順暢,因此,難認員警當下對於原告任意先煞車、後於車道中暫停等違規行徑,已有完整之認識,是員警當時未立即舉發原告上開違規行為,而選擇以紓解交通為重,即無任何違法或不當之處。嗣舉發機關接獲民眾檢具違規證據資料提出檢舉,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辦理,洵屬於法有據。是原告所為主張,均無足採。
㈢綜上所述,原告於上開時、地駕駛系爭車輛確有「非遇突發
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於車道中暫停」之違規行為,事證明確。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等規定,對原告作成原處分之裁罰,於法尚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8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文燦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書記官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