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16號
附民原告 林峯民
附民被告 林志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8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桂金
法官陸怡璇
法官李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20日
書記官曾禹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16號
附民原告 林峯民
附民被告 林志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8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桂金
法官陸怡璇
法官李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20日
書記官曾禹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