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31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A01(真實姓名、年籍詳如附錄對照表)
A02(真實姓名、年籍詳如附錄對照表)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A03(真實姓名、年籍詳如附錄對照表)
一、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A04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⑴新臺幣5萬0,715元,及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⑵新臺幣52萬5,443元,及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⑶新臺幣123萬2,124元,及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A04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附表:
編號計息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計算方式148,323元自民國(下同)111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無)2525,443元自110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5計算之利息。自110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31,232,124元自110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1計算之利息。自110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書記官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