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348號原告 柯文賢 (原名: 柯奕仲 )被告 張士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謝昀芳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