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基小字第10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1年度基小字第1013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蔡秉軒 被告 蘇金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5,765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