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6號聲請人 黃松法 代理人 黃燕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3號裁定公示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張景欣附表:111年度除字第2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備考①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087-ND-0000000-01000
②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087-ND-0000000-01000
③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407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