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訴字第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訴字第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交訴字第4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順子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52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順子於民國110年1月19日16時7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北區東光路由東光東街往東成路方向行駛欲直行東光路,行經興進路1號前時,本應注意車輛行駛時,須遵守交通號誌,且依當時情形,路面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於行經上開路段時,違反號誌管制而闖越紅燈,適有告訴人 陳碧媚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由東光路上機車待轉區起步左切往興進路行駛,致被告張順子之機車前車頭擦撞陳碧媚之機車左車身,造成告訴人陳碧媚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左側膝部前十字韌帶扭傷、左側膝部挫傷、下背和骨盆挫傷等傷害。詎被告張順子於發生車禍後,未採取任何救護告訴人陳碧媚之措施,且未報警前來處理,竟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隨即騎車逃逸。因認被告張順子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張順子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然被告業於111年2月5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參,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江文玉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于萱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