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5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乙○○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五八○一號、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四一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伍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及執行,而於同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今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被告上開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高英賓法官唐敏寶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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