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4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張淑琪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7075號、第28900號、98年度偵字第10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第8條第2項等罪嫌,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2款、第3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1月17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經本院於同年4月17日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本院以前開羈押原因,除已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情形,且經本院於98年5月20日當庭裁定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外,其餘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原因現仍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6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文廣
法官周玉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錫威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