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5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乙○○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五八○一號、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四一五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高英賓法官唐敏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