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267號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7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贓物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贓物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