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繼承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761號原告乙○○被告甲○○當事人間確認派下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非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靜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