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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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0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之債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82,953元,系爭土地之價額為7,411,859元【計算式:553平方公尺(面積)×13,403元(公告土地現值)】,依上開最高法院之決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82,9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書記官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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