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3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743號、98年度執字第59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施用毒品等九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審酌附表編號1-5所示之罪,前經本院97年度聲字第4136號案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及附表編號6-8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易緝字第9號案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五月確定等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