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48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中區辦事處彰化分處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前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應繳納聲請程序費用為新臺幣2,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98年3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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