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1年度附民字第162號原告 林玉麗 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郭文德 上列被告等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發支付命令狀」。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何聲明及陳述。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規定。
四、經查,原告林玉麗雖對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郭文德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惟原告對案外人 徐振德 所提出之刑事告訴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年度他字第6554號案件偵辦,檢察官業於100年10月26日以告訴內容所指徐振德之行為,顯與犯罪無關之理由,將前揭案件簽結,此有本院101年5月15日及同年月21日電話紀錄在卷可佐,並經本院調取該署100年度他字第6554號偵查卷核閱無誤,而本案之被告目前亦無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亦據本院查詢在案,是原告在被告尚無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之情況下,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核與上揭法律規定不合,應予駁回。至於原告林玉麗於訴狀中另表示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請求法官聲請羈押執行,並請求檢察官起訴、拘提被告云云,然聲請羈押之機關,偵查中為檢察官,原告並無聲請羈押之權限,而請求檢察官起訴、拘提被告,亦非法院權責,原告之聲請亦非適法,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庚棟
法官雷淑雯法官章曉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