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3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欣平具保人楊怡真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怡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楊怡真因被告李欣平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具保人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其釋放,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10001562號保證金收據正本乙份附卷可證;被告於該案執行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397號),傳拘無著,亦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顯已逃匿,且具保人經合法傳喚,亦未遵期偕同被告到庭,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同署拘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在監在押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等件附卷可稽,足證被告確已逃匿,聲請人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雯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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