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7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英俊具保人劉慶蘭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搶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慶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劉慶蘭因被告劉英俊犯搶奪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10000297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具保人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搶奪案件,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3萬元後,將其釋放,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0年1月31日刑保字第10000297號保證金收據影本乙份附卷可證;被告於該案執行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4654號),傳拘無著,亦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顯已逃匿,且具保人經合法傳喚,亦未遵期偕同被告到庭,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拘提報告書、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表及在監在押記錄表等件影本附卷可稽,足證被告確已逃匿,聲請人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雯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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