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新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王運昌
訴訟代理人 蔡麗珠 律師
江信賢 律師
鄭家豪 律師
相 對 人 黃啟瑞
上列聲請人與黃啟瑞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黃啟瑞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台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以為釋明,聲請訴
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書記官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