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2年度新小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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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新小字第224號
上 訴 人 蘇寶蘭
即原告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瑪 即 蔡文淵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2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號)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