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小字第4292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承受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原名 陳建宏
被   告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7年3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伍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七六五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7 年4月1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楊志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法院書記官吳進安
中華 民 國 97 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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