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92號反訴原告即被告乙○○反訴被告即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書記官郭群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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