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894號聲請人 鄭文旗 相對人 張元維
樓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元維、 黃姿宸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元。
二、釋明本件抵押權存續期間。
三、相對人張元維、債務人黃姿宸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