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83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壹佰壹拾貳萬玖仟零貳拾壹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玖佰肆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肆佰肆拾肆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書記官高偉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