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88號原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盧正義 原告前因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金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本件復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法自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伍仟柒佰肆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伍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劉傑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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