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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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清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聲請人 柯金城 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書記官許清秋附件:
一、補正繳納更生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
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3,060元(依聲請人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共8名,連同債務人本人,合計9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8+1)×34×10=3,060)。
三、聲請人目前因病無法工作,請補正最新之診斷證明書,並提出醫療費用證明單據。
四、請說明債務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租賃房屋請提出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
五、請補正本件聲請理由:即聲請人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以及為何積欠債務,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
六、請補正民間債權人 許明望 、 柯為平 之聯絡方式(包含電話、地址),並補正與該兩名債權人間之債權債務證明(如契約或借據)。
七、請提出水電費之通知、單據,並提出 柯鈺弘 就讀資料,如學籍證明及教育費用明細、相關證明單據,對其扶養之人有無其他應分擔扶養之人?若有,請提出其應分擔扶養之人之近2年度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及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
八、請提出聲請人本人之所有保險單,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九、請提出聲請人本人近2年內於各地金融機構存摺、郵局存摺、證券存摺之完整內頁影本(請補登至最新資料,若因換摺等理由無法提出,請向該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
十、請向本院陳報向各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協商情形,並提出相關文件供本院參辦。
十一、請提出聲請人所有之苗栗縣○○鎮○○段○○○○○號目前土地現值、目前土地使用及收益狀況為何,有無租借給他人,若有,則須提供租賃契約或其他相關證明。並提出聲請人現有車輛之現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