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家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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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家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聲字第31號抗告人 王星濰 代理人 王全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沈渝筠 間因假扣押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本院102年度家聲字第3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2月7日本院102年度家聲字第3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爰依 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抗告人如逾限未補正,即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蕭胤瑮法官徐福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書記官秦湘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