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更一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更一字第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家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0號),本院前以101年度聲字第2510號為裁定後,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將原裁定撤銷、發回本院(101年度抗字第210號),本院更行裁定如下:
主文朱家興犯如附表一所示之壹拾玖罪,所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家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此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得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而一人犯數罪,是否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應分別將各案犯罪之發生時期(即犯罪時),與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作比較,視其各罪之犯罪時,係在該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前,抑在該案裁判確定後,以決定其各罪宣告刑有無數罪併罰之適用。倘比較結果,一部分犯罪係在最先裁判確定之案件確定前所為,另一部分犯罪之行為時係在最先裁判確定之案件確定後,則此時只能就最先裁判確定之案件,及犯罪時間在最先裁判確定之案件確定前之犯罪併合處罰,並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其他發生在裁判確定後之犯罪,亦應就該部分犯罪找出其中最先裁判確定之案件,再將其他案件之犯罪時間與該部分犯罪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裁判確定時間比較,依前述標準判斷該部分犯罪得否併合處罰及定其應執行之刑,無從任憑己意,擇其中最為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195號、98年度台非字第9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
(一)准許部分: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一之19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聲請人聲請就附表一定其應執行之刑部分,本院審核認該部分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駁回部分:另受刑人就附表二所示5罪部分,聲請人固向本院聲請亦與如附表一所示之19罪一併定應執行刑云云。
惟查受刑人前於99年間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3606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4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已於99年12月28日即確定在案(即屬上開最高法院判決說明之「首先確定」),此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又附表二所示之5罪,其犯罪時間均於99年12月28日前,此亦有判決書數份可按。揆諸前揭說明,附表二所示之5罪,其犯罪時間既係在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3606號判決確定(即99年12月28日)前,又無不能與該罪合併定執行刑之情形,依法應與上述受刑人前經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3606號所判處罪刑暨其他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此部分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案以101年度執聲字第2281號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而不能任憑己意,擇本案附表一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故聲請人聲請就附表編號一所示之19罪與本案附表二所示5罪併定應執行刑,於法自有未合,本院自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熙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鈺甯附表一: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民國)├──────┬──────┼─────┬──────┤││││││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竊盜│有期徒刑柒月│100年2月1日│本院101年度│101年4月27日│同左│101年5月22日│編號2至4之││││││審易字第811││││罪,曾定應││││││號││││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2│施用第一級毒│有期徒刑壹拾│100年1月13日│本院100年度│100年10月26│同左│100年10月26││││品│月││審訴字第2581│日││日│編號16至18││││││、2817號││││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3│施用第一級毒│有期徒刑壹拾│100年1月24日│本院100年度│100年10月26│同左│100年10月26│徒刑7月。│││品│月││審訴字第2581│日││日│││││││、2817號│││││├─┼──────┼──────┼──────┼──────┼──────┼─────┼──────┤││4│施用第二級毒│有期徒刑伍月│100年1月13日│本院100年度│100年10月26│同左│100年10月26││││品│││審訴字第2581│日││日│││││││、2817號│││││├─┼──────┼──────┼──────┼──────┼──────┼─────┼──────┤││5│施用第二級毒│有期徒刑陸月│100年1月7日│本院100年度│100年8月19日│同左│100年8月19日││││品│││審訴字第1570││││││││││號│││││││││││││││├─┼──────┼──────┼──────┼──────┼──────┼─────┼──────┤││6│施用第二級毒│有期徒刑陸月│100年1月29日│本院100年度│100年8月19日│同左│100年8月19日││││品│││審訴字第1570││││││││││號│││││├─┼──────┼──────┼──────┼──────┼──────┼─────┼──────┤││7│施用第一級毒│有期徒刑壹拾│100年1月7日│本院100年度│100年8月19日│同左│100年8月19日││││品│壹月││審訴字第1570││││││││││號│││││├─┼──────┼──────┼──────┼──────┼──────┼─────┼──────┤││8│施用第一級毒│有期徒刑壹拾│100年1月29日│本院100年度│100年8月19日│同左│100年8月19日││││品│壹月││審訴字第1570││││││││││號│││││├─┼──────┼──────┼──────┼──────┼──────┼─────┼──────┤││9│施用第一級毒│有期徒刑壹拾│100年2月7日│本院100年度│100年7月25日│同左│100年7月25日││││品│月││審訴字第1709││││││││││號│││││├─┼──────┼──────┼──────┼──────┼──────┼─────┼──────┤││10│竊盜│有期徒刑陸月│100年2月10日│本院100年度│100年7月25日│同左│100年8月22日│││││,如易科罰金││簡字第3909號││││││││,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竊盜│有期徒刑陸月│100年2月13日│本院100年度│100年5月31日│同左│100年7月4日│││││,如易科罰金││簡字第3022號││││││││,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施用第二級毒│有期徒刑伍月│99年12月30日│本院100年度│100年5月25日│同左│100年6月13日││││品││21時許採尿時│審訴字第782│││││││││起回溯96小時│、909號│││││││││內某時││││││├─┼──────┼──────┼──────┼──────┼──────┼─────┼──────┤││13│施用第二級毒│有期徒刑伍月│100年2月2日│本院100年度│100年5月25日│同左│100年6月13日││││品│││審訴字第782││││││││││、909號│││││├─┼──────┼──────┼──────┼──────┼──────┼─────┼──────┤││14│施用第一級毒│有期徒刑玖月│99年12月29日│本院100年度│100年5月25日│同左│100年6月13日││││品│││審訴字第782││││││││││、909號│││││├─┼──────┼──────┼──────┼──────┼──────┼─────┼──────┤││15│施用第一級毒│有期徒刑壹拾│100年2月3日│本院100年度│100年5月25日│同左│100年6月13日││││品│月│15時5分許採│審訴字第782│││││││││尿時起回溯72│、909號│││││││││小時內某時││││││├─┼──────┼──────┼──────┼──────┼──────┼─────┼──────┤││16│竊盜│有期徒刑叁月│100年1月25日│本院100年度│100年4月26日│同左│100年5月16日│││││,如易科罰金││簡字第1282號││││││││,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7│竊盜│有期徒刑叁月│100年1月25日│本院100年度│100年4月26日│同左│100年5月16日│││││,如易科罰金││簡字第1282號││││││││,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8│竊盜│有期徒刑叁月│100年1月25日│本院100年度│100年4月26日│同左│100年5月16日│││││,如易科罰金││簡字第1282號││││││││,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9│竊盜│有期徒刑捌月│99年12月30日│本院100年度│100年3月22日│同左│100年4月25日│││││││審易字第529││││││││││號│││││└─┴──────┴──────┴──────┴──────┴──────┴─────┴──────┴─────┘附表二: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民國)├──────┬──────┼─────┬──────┤││││││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施用第二級毒│有期徒刑6月│99年12月16日│本院100年度│100年8月19日│同左│100年8月19日││││品││凌晨0時30分│審訴字第1570│││││││││許採尿時起回│號│││││││││溯96小時內某││││││││││時││││││├─┼──────┼──────┼──────┼──────┼──────┼─────┼──────┤││2│施用第一級毒│有期徒刑11月│99年12月15日│本院100年度│100年8月19日│同左│100年8年19日││││品│││審訴字第1570││││││││││號│││││├─┼──────┼──────┼──────┼──────┼──────┼─────┼──────┤││3│施用第二級毒│有期徒刑5月│99年8月24日│本院100年度│100年5月25日│同左│100年6月13日││││品││22時許採尿時│審訴字第782│││││││││起回溯96小時│、909號│││││││││內某時││││││├─┼──────┼──────┼──────┼──────┼──────┼─────┼──────┤││4│施用第一級毒│有期徒刑10月│99年8月24日│本院100年度│100年5月25日│同左│100年6月13日││││品││22時許採尿時│審訴字第782│││││││││起回溯72小時│、909號│││││││││內某時││││││├─┼──────┼──────┼──────┼──────┼──────┼─────┼──────┤││5│竊盜│有期徒刑9月│99年12月13日│本院100年度│100年3月22日│同左│100年4月25日│││││││審易字第52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