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125號原告 陳友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馬美容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拾日內,補正言詞辯論通知書及起訴狀繕本之越南國譯文(含全部內容及格式),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家事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書記官黃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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