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71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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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7139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弘富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午
九時五十八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威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林姵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