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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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6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勝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勝吉因犯侵占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已經處斷,如各罪中有受赦免者,餘罪仍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僅餘一罪者,依其宣告之刑執行,刑法第53條、第54條定有明文。故關於數罪併罰之裁判確定後,須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始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反之,如已全部執行完畢,則再無定其執行刑之必要。且按定應執行刑要於受刑人所犯數罪尚未執行完畢前,如已全部執行完畢,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如何處理,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故受刑人所犯數罪均已執行完畢者,檢察官已無須再行指揮執行,即無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之必要。
三、經查:受刑人林勝吉因侵占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之罪已於民國
101年3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附表編號2之罪已於10
1年3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影本2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相關刑事判決書(本院100年度簡字第2081號、100年度簡上字第171號判決)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執行完畢後之101年4月13日,始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書記官潘豐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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