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親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停止親權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親字第51號抗告人 蘇聞謹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許芷音 間因本院101年度親字第51號宣告停止親權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查本件係家事事件法所定之親子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因抗告人未據繳納,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書記官張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