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503號原告亞鉑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伯笙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 律師被告 謝志偉
一、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陸萬叁仟肆佰伍拾壹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伍佰捌拾叁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原告尚應補繳壹萬貳仟零捌拾叁元。
㈡、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書記官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