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4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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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456號原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麗櫻 、 蔡金蟬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9619號),經本院非訟中心以被告蔡金蟬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捌萬玖仟零柒拾柒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伍佰玖拾元,扣除原告即聲請人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零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之裁判費新台幣捌仟零玖拾元,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書記官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