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483號原告德全立儀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洽權 訴訟代理人 李之聖 律師被告新北市立聯合醫院法定代理人 黃實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書記官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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