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18號原告 邱育青
邱信文 邱玉季 邱玉味 原告與被告 呂百宏 等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金額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書記官黃美秀附表:
┌─┬────┬──────┬─────┐│編│原告│請求金額│應徵金額││號││(新臺幣)│(新臺幣)│├─┼────┼──────┼─────┤│⒈│邱育青│200,000元│2,100元│├─┼────┼──────┼─────┤│⒉│邱信文│200,000元│2,100元│├─┼────┼──────┼─────┤│⒊│邱玉季│200,000元│2,100元│├─┼────┼──────┼─────┤│⒋│邱玉味│200,000元│2,100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