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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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18號原告 邱育青
邱信文 邱玉季 邱玉味 原告與被告 呂百宏 等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金額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書記官黃美秀附表:
┌─┬────┬──────┬─────┐│編│原告│請求金額│應徵金額││號││(新臺幣)│(新臺幣)│├─┼────┼──────┼─────┤│⒈│邱育青│200,000元│2,100元│├─┼────┼──────┼─────┤│⒉│邱信文│200,000元│2,100元│├─┼────┼──────┼─────┤│⒊│邱玉季│200,000元│2,100元│├─┼────┼──────┼─────┤│⒋│邱玉味│200,000元│2,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