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9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9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北市板橋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廖裕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繼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捌拾參萬貳仟柒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貳仟玖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