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13號原告 陳永昌 原告與被告 孫王狩猛孫玉文孫可 亦間返還溢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書記官陳家宏

更多裁判書